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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正版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9日 17时21分26秒 作者: 来源: 访问次数:300次

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

软件正版化管理办法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精神以及四川省教育厅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请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软件正版化工作,规范正版软件的使用和管理,增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杜绝盗版侵权软件使用,减少信息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信息化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组织落实上级关于软件正版化工作的政策部署,研究制定软件正版化工作相关规划和制度,统筹领导、协调推进、监督考核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学校软件正版化日常推进工作。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落实各领域、各环节软件正版化工作。

第三条 正版软件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筹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工作重点是确保学校办公、教学和科研用电子设备的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杀毒软件等为正版软件,电子设备包括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的便携式计算机、台式计算机、工作站、服务器等。推广倡导使用国产软件。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全校师生应牢固树立软件正版化意识,增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切实杜绝盗版侵权软件使用,保障信息安全。

第二章 采购和资产管理

第五条 正版软件的采购应坚持归口管理、按需采购、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全校计算机(含数据中心服务器)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杀毒软件的预算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编制,预算依据学校师生数量和实际使用需求确定。校内其他单位购置计算机终端时不再将正版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纳入预算。

第七条 其它软件的预算(含软件安装所需服务器使用操作系统)由各使用单位编制。使用单位应结合软件资产配备标准、授权期限以及现有同类软件资产存量,综合考虑兼容性、升级和后续服务等因素,提出配置软件资产的品目、数量、用途、开发或者投入使用时间,测算经费额度,明确资金来源。

第八条 按照学校有关采购管理规定执行。采购时应当对软件互相兼容、授权方式、信息安全、升级等售后服务提出具体要求,注意加强软硬件采购的衔接,确保采购的计算机设备符合所购正版软件的安装要求。

第九条 购买的正版软件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软件的版本问题存在争议,未有最终司法判决的。

(二)软件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或非法内容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或其他办公设备安全的。

(四)软件版本为试用版、测试版、体验版等非正式、非完整版本,和其他不能满足办公需要的。

第十条 软件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应当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体系,确保软件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章 日常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软件正版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计算机使用人(管理人)为直接责任人。各部门需设专人负责软件正版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应增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严格执行软件正版化的有关规定,保证所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是正版软件,杜绝计算机中预装未经合法授权的软件。

第十三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软件正版化工作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加强软件正版化工作培训,提高教职工使用正版软件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提升教职工的软件使用和操作水平。

第十四条 购买计算机设备必须符合安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更新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必须使用正版产品。

第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预防措施,防止出现可能侵犯软件版权的行为:

(一)电脑内已安装未获授权的软件,应立即移除。

(二)对以团体身份获得特许使用权的软件,需确保已安装的软件的数目没有超过已采购的软件许可数目。

(三)购买新的电脑时,已预装相关软件的,应当核对该软件是否已获得使用许可并取得相关的证书。

(四)加强版权意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正版软件。因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正版软件而造成版权纠纷者,由软件提供人承担一切后果。未取得拥有人的明确批准,不得复制及更改软件。

第十六条 软件使用人员(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复制和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

(二)擅自或要求他人安装盗版软件并使用。

(三)超越授权使用许可合同的要求扩大安装范围;

(四)将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

(五)明知是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而从网上下载;

(六)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

(七)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

第四章 软件使用台账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建立规范的正版软件台账,对各类正版软件进行登记。正版软件管理台账的内容包括:软件名称、版本、来源类型、许可证(授权书)编号、有效期、供货商、价格、购买日期、安装及使用情况等。同时对有关的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或合同)等相关资料要由专人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每年根据学校资产管理规定对各单位使用的软件资产情况进行清查,确保所使用的软件均为合法软件并登记入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于使用非法软件损害学校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及时上报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并依照学校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9月16日